2009年10月15日 星期四

水災報廢車 退溢繳牌照稅

為減輕民眾災後重建的負擔,賦稅署昨(17)日宣布放寬使用牌照稅退稅的條件,因水災報停、報廢的車輛,只要在99年1月31日前,至監理機關完成報停或報廢手續,稽徵機關將主動退還溢繳的使用牌照稅,無須另外申請退還溢繳稅。
財政部賦稅署表示,為因應本次莫拉克颱風所造成的嚴重災害,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的車輛,只要在99年1月31日前,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,稽徵機關將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,主動退還車主在無法使用車輛期間所溢繳的使用牌照稅。
南區國稅局指出,主動提供服務地區有嘉義縣分局、臺南縣分局、高雄縣分局(平地)、旗山稽徵所(山區)、東港稽徵所、潮州稽徵所及臺東縣分局等;而基於簡政便民,而災區民眾若自行向該局申報損失,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,仍可由國稅局同仁審核認定。
原本依現行相關規定,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如因水災受損,須進廠維修,可在水災發生日起一個月內,檢附里長出具的災害證明以及修車廠開立的發票,向地方稅捐處提出申請減免,就可以免繳納水災當天至車輛修復期間的使用牌照稅,若當年度的使用牌照稅如果已繳納,維修期間的使用牌照稅還可以退還。因此,若欲享有使用牌照稅減稅優惠,必須在天災發生之日起,一個月內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。
因莫拉克颱風災情嚴重,災民短期內恐無暇辦理車輛報停、報廢的退稅申請,財政部賦稅署特別放寬規定,只要汽、機車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,且於99年1月31日前辦理報停、報廢登記的車輛,稽徵機關就會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,辦理使用牌照稅退稅作業。
【2009/08/18 經濟日報】【經濟日報╱記者吳碧娥╱台北報導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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